1、李祉翾律师补充:对于双方当事人的股权代持关系,应当以当事人是否签订有明确的股权代持协议或者形成明确合意为基础,不能仅仅根据当事人的转账凭证或者股权的出资情况认定股权代持关系。
2、违约责任风险:名义股东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股权代持协议,导致实际出资人权益受损。名义股东未能按协议将公司分红转交给实际出资人。代持协议效力风险:股权代持协议违反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这发生隐名股东身份不符合规定时。
3、隐名股东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风险可以说《公司法司法解释》)原则上认可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认为股权代持协议当然有效则是一种误解,因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4、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的股权代持协议不能规避的法律风险名义股东恶意侵犯实际出资人合法权益由于工商部门向外公式出来的信息上,名义股东是公司唯一合法股东。
5、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是什么股权代持协议效力遭否定;股东身份不被认可;股权被处分;4名义股东风险。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6、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包括股东身份不被认可及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显名股东因其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成为被执行人时,其债权人依据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权归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股权强制执行。
文章由网友分享发布,并不意味本站赞同其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此文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