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年第65号修改)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3、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4、解析C税收法规是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税收文件。我国税收法规的形式主要有国务院发布的有关税收的规范性决定和命令,如税收条例(包括暂行条例)、由国务院或其授权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以及其他具有规范性内容的税收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属于税收法规。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内。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6、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内。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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