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罪名!

bj03 2025-08-02 法律知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罪名

1、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2、条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保存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唯指控的罪名为聚众斗殴罪有误,予以纠正。朝阳区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杨保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4、犍为县公安局依法对吕某某公然侮辱他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对其多次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处以行政拘留二日的处罚;对其两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5、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内容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车辆通行的其他法定违法行为,会判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6、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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