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计划生育法(1987年计划生育政策)

bj03 2025-08-02 法律知识

1987年计划生育政策

1、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把计划生育确定为基本国策,同年12月写入宪法。1991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明确贯彻现行生育政策,严格控制人口增长。2002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施行。

2、明确把计划生育作为我国一项基本国策是1982年,党的十二大会议上,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把实行计划生育确定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同年12月,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计划生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即按人口政策有计划的生育。

3、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4、1978-200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1978年3月,“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首次被写入宪法,并全国严格执行;1978年1月,中央《关于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的报告》中明确提出“提倡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

5、全国实施节制性的计划生育政策(1949~1979年)从1949年,我国大陆人口为4167亿人,到1979年为7542亿人,30年间人口增长了80%。同一时期亚洲各国中,人口增长排名倒数第五(除东帝汶、日本、柬埔寨、尼泊尔)。我国毛泽东时代的人口,根本就没有出现所谓的激增,相比同样发展水平的国家,我国的增速偏慢。

6、1982年以来,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实现人口与资源协调发展,计划生育政策被确定为我国的基本国策。计划生育政策被严格执行的过程中,我国民众的生育数量偏好迅速走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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