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年4月29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关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详细解读:修订时间和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最初于1998年4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3、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年4月29日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行修改,并以主席令81号发布。
4、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无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法定条件: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2特定条件:包:3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根据上述资格要求,投标文件中应提交的“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证明文件”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5、新修订的《消防法》5月1日起正式实施(记者江跃中通讯员周美良)“新《消防法》首次规定,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新修订的《消防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天上午,市消防局召开通气会,对修订部分作了解读。
6、新消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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