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他们相互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2、指导案例171号点评——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点评人:中国建筑业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陈太祥171号指导案例对施工企业依法有效主张和行使优先受偿权,保障自身权益,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关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规定,陈井辉与张庭梅的借款应属无效。
4、欠条也是民间借贷中常用的一种凭证。欠条是交易过后产生的应付账款的一方(债务人)向债权人开具的证明其欠款事实,同时表明开具人有到期“还款赎条”义务的凭证,反映的是欠款关系。欠条形成的原因有很多,既可以是借贷,也可以是买卖、承揽、劳资纠纷其他法律关系,因此仅凭欠条尚不足以证明争讼钱款的性质。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6、《民法典》针对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因不同地区的基础法律规范存差异,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效也存差异。《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民间借贷的法律诉讼时效,但对于不同类型的民间借贷,规定的诉讼时效时间标准并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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