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以破坏选举秩序予以处罚。威胁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扰乱、妨害选举,或者选举中敲诈勒索。
2、【第三十四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对其他组织成员,根据其犯罪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所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损失,可以依法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显然,要想处罚村民,前提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
4、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5、村民小组会议应由本组有选举权的全体村民参加。推选方式比较灵活,可以由一人或几人推荐,大家举手表决,也可以由村民先推荐候选人,然后由全组村民投票表决。为减少矛盾,便于开展工作,采用第二种方式。村民小组会议推选出组长后,应报村民委员会备案。
6、1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是否可以成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答: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7、村民自治的方式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选举是指村、组工作人员和代表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包括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村务监督机构成员的推选、村民代表的推选、村民小组长的推选;特别是指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民主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民委员会成员。
8、推选出村民小组长后,村民委员会应张榜公布,并登记造册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村民选举委员会2什么是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是直接、具体领导和主持本村换届选举工作的机构,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成员应有村民小组长的代表和村民代表以及村中有威望的老干部、老党员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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