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01修正

bj03 2025-07-30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01修正

1、古罗马法认为:受贿罪保护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简单来说:国家公务人员除了接受合法的薪资报酬,不能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任何其他形式的不正当报酬。也就是不能将职务行为作为谋取财产利益的工具进行权钱交易。日耳曼法认为:受贿罪保护法益是职务行为本身的纯洁性或公正性。

2、1949年12月颁布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对于全国社会与劳动人民利益有关之民事案件及一切行政诉讼,均得代表国家公益参与之。

3、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4条规定,上级院可以统一调用辖区内下级院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这是检察一体化中“上命下从”的应有之义,也是对一些重大复杂以及涉众型案件的有效应对之举。二是跟进监督、接续监督、一体监督。

4、《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和裁判条例》对检察员的工作和任务作出规定(档案类型:文书档案;保存地:中央档案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设最高法院和地方各级裁判部内的检察长(检察员)、政治保卫局检察科和军事检察所分别承担普通刑事案件、反革命案件、军事犯罪案件的预审和出庭告发职责。

5、检察员不是领导。检察员,意思是官员职务,我国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担任检察职务,其任免是依法进行的。检察员是指人民检察院中依法行使检察权、承办各类检察业务案件的执法人员。直辖市检察院为副部级,检察员为正处级,副省级市检察院为正厅级,检察员为副处级,地级市。

6、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从个案数额上看,近年来因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几千万、上亿元的案件已不鲜见。二是对市场监督和管理不力,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免责声明

文章由网友分享发布,并不意味本站赞同其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此文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