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人身权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人身权的名词解释)

bj03 2025-07-30 法律知识

人身权的名词解释

1、身体自由权:身体自由权也叫作行动的自由权,是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不受非法限制、剥夺、妨碍的权利。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身体行动的权利。任何非法限制、妨碍或剥夺自然人的身体自由,都是侵犯身体自由权的行为。

2、民法,是指调整平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财产关系,是指平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中所发生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姓名权:公民的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权利。姓名权的内容包括自我命名权、使用权、姓名变更权,以及禁止他人侵犯自己姓名权的权利。

4、?人格尊严权指:作为“人”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受到他人与社会最起码尊重的权利。它表现为自尊和他尊。?人格尊严权是人格权中的核心权利,集中体现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肖像是人的人格标志。

5、1私权神圣:民法以充分创设保障私权为己任,即私权本位;任何私权,均受法律之平保护,具有不可侵犯性,非依法程序不受剥夺或限制;人格权神圣和所有权神圣是私权神圣的重点。

6、身体权又称身体完整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003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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