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调解是有相对明确的适用情形的,即第6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据此可知,行政案件已不调解为原则,调解为例外。
2、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起再审程序后,经审理认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百零九条(现第四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调解书需要继续执行的,自动恢复执行。
3、同年X月X日,范某与某镇政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后范某以该协议不是其自愿签订,而是受胁迫签订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该协议无效。裁判要旨行政协议具有两面性,既有作为行政管理方式“行政性”的一面,也有作为公私合意产物“合同性”的一面。
4、“对不起,我错了。不想到庭的原因是因为听说开庭了就一定会被判离婚。”直到办案人员上门,刘某才说出了自己不愿配合法院工作的原因。刘某家中,承办法官主动向其阐明了绝收法院传票、拒绝出庭应诉的严重后果。
5、2014年7月10日,西湖区法院基于肖某某与曾某某达成的调解协议作出民事调解书,肖某某调解书生效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2014年7月31日,曾某某向西湖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西湖区法院向肖某某出具执行通知书,肖某某拒不配合执行。
6、审法官胁迫签调解书,法官说不调解就维持原判,不算胁迫。调解是自愿的原则上调解的,当事人不自愿,当然可以不签调解书,这样调解书不生效。调解不成二审法院会依法审理判决的。当事人对二审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7、法院审理一些案件,法官经常会对一些可以调解的案件,劝说当事人调解结案。笔者认真总结了调解结案的几个优点以及同判决的异同点。希望大家对调解结案有一个理性客观的认识,不要认为调解就是保护被告,不要认为调解就是对原告不利。
文章由网友分享发布,并不意味本站赞同其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此文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