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我国于1993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年12月进行了第三次修正。
2、年4月10日,由上海市司法鉴定理论研究会于4月8日发布《产品质量鉴定通用程序规范》团体标准正式实施,标准号:T/SFJD001—。所谓产品质量鉴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还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可以说,产品的概念上关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适用范围的重大问题。
4、”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司长肖放说,农业农村部从2016年开始部分省试点,年开始全国试行,“总的看,这项制度已经进行了广泛试点,各地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施经验,相关农产品生产主体对制度内涵有了较为充分的了解,这次制度入法,为全面实施奠定了更好的基础。
5、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了我国质量领域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并于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6、现行产品质量法于1993年发布,2000年、2009年、年三次局部修订。随着形势变化,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亟待突出重点深入修改。产品质量法的“产品”二字应该删除。所谓产品,是指生产出来无需或者尚未用于交换的物品。这是计划经济、自给自足的封闭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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