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政府规章效力(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政府规章的区别)

bj03 2025-07-30 法律知识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政府规章的区别

1、地方政府规章制定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和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四个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举例:名称为办法、规定、决定。

2、条线: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第二条线: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4、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规章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由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它们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须经国务院批准,这是行政规章,或者称为部门规章。行政规章要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其与地方性法规处于一个级别。

5、对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的比较目前关于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不同,从制发主体、公文种类、制发程序、效力大小的不同来认识。

6、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章。具体表现形式有:规程、规则、细则、办法、纲要、标准、准则。其法律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

免责声明

文章由网友分享发布,并不意味本站赞同其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此文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