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条例》规定,出租房应当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或者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改建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居住空间的人均使用面积和每个房间居住人数应当符合本市有关规定。
2、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高于10平方米、低于15平方米的4人(含)以上家庭分配单居室或一房一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分组,公开摇号和排序,列入轮候登记册进行轮候,并将轮候信息当地政府(管委会)网站公开。
3、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该条款首次法律层面确定了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对于保护承租人的权利及促进社会居住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正确界定优先承租权及把握其适用要件,是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承租人优先承租权条款的关键。
4、依我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之规定,认为房屋租赁中与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应视为共同承租人。
5、关于公租房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6、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文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公租房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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