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的处罚标准是由市场监管部门处罚,处罚金额最高达一百万元,更为严重者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违反广告法第九条按广告法的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五条处罚,其中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了广告禁止发布的情形。
2、条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装潢”。
3、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4、《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该条广告标语不仅含有不当价值观引导,显然也与良好的社会风尚与公共秩序的构建背道而驰,违法了广告法的规定。
5、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6、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7、《解释》共29条,根据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重点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作出了细化规定。《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及时回应新领域新业态司法需求的重要举措。
8、该广告中使用了“近视有罪,摘镜有理”的配文,明显对近视患者带有偏见,给社会大众造成心理不适,属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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