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察官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销售假冒产品的相关规定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据悉,检察机关近期基于案件办理过程中发掘的监督线索以及检企联动机制筛查出的以不合理低价销售侵权商品的商家,通过导入市检察院“销假销劣类投诉涉刑线索未移送大数据模型”,精准筛查出一批假冒硒鼓类产品的违法犯罪线索,会同公安机关研判后,开展专项打击行动,以更大力度惩治知识产权犯罪,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4、经查,年8月至年3月期间,犯罪嫌疑人薛某、李某从额敏县收储公司以每公斤4元价格收购小麦存放至额敏县某面粉厂内,指使工作人员将购买的小麦清除杂质进行包衣,并假冒“新春37号”小麦种子当地进行销售63吨,涉案金额90余万元。
5、天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已销售和被查获的被控商品与湖北某酒业公司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根据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可以认定刘某销售了假冒案涉“白云边”注册商标的商品,该行为属于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罚金刑事责任,并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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