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处罚法程序规定最新_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修正

bj03 2025-07-16 法律知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修正

1、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2、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于2007年9月4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1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修改。

4、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5、条跨行政区域的行政处罚案件,共同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做好协调工作。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异地办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

6、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保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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