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见义勇为的自愿性是指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时并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这是判断救助人的行为是否为见义勇为的基础条件。紧急性见义勇为的紧急性是指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时客观上会面临一定的危险性并对时间的要求较高。
2、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3、条见义勇为没有申报人、推荐人的,由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按照程序组织评审。第十四条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对拟认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本辖区范围内对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及事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需要保密的除外。
4、约定义务不同于法定义务,后者是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譬如警察抓小偷,即使牺牲岗位上,可以认定为烈士,但不能算见义勇为。保安员、辅警这些人员,对防范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只有约定义务,即合同民事协议中约定的义务。
5、见义勇为的主体应当是不存法定救助义务的自然人。因见义勇为要求的是个人不顾自身安危的情况下,由自身道德的影响,可以不帮忙的情况下仍然选择与不法侵害作斗争。行为人本身就有帮助的义务,则其斗争行为实际上属于义务范围内,此时不能认定该主体属于见义勇为。
6、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与正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中,事迹突出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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