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家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规定)

bj03 2025-07-14 法律知识

国家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规定

1、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国家实行噪声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内容。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根据需要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推进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3、国家实行噪声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内容。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根据需要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推进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4、明确噪声污染的内涵《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噪声,是指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有害物质”。

6、法律责任: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放噪声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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