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仙桃某银行与张某就保证期间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因双方约定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年9月,保证期间自此开始计算六个月,即到2024年3月;仙桃某银行未该保证期间主张请求张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连带担保的最长期限是二年,但具体期限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有所不同。连带担保是指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当主合同债务人没有按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个履行债务,或者承担不履行债务的责任。
4、实务中,?般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满之?起2年。我国《民法典》中对于?规定是?常详细的,?般连带担保是有时间期限,合同期内债权?没有及时的要求承担责任,时间过了之后担保?可以免除担保责任,对此要有所了解才能维护的利益。
5、现涉案房屋现仍登记李xx名下,且三原告主张的实质为迟xx处分涉案房屋欠缺处分权,故现有证据难以认定二被告的登记行为对其造成了实际损害,故本院对三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6、年7月22日,由武汉市律师协会青工委主办,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北京云亭(武汉)律师事务所承办的“新时代律所与律师专业化发展主题沙龙”——北京云亭律所“青云计划”第三期@武汉站活动将湖北武汉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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