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

bj03 2025-06-15 法律知识

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

1、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家庭为单位申请条件:家庭成员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达到规定年限,且户口提出申请所地的区(县)达到规定年限。住房面积低于规定限额。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

2、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申请家庭成员户主户籍地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满3年。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申请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人均支配收入与财产低于限额。

3、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4、申请经济适用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户籍要求: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婚姻状况: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5、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经济适用房的特点是需要花费的资金少,非常适合工资收入低,住房困难的群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6、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户籍要求:至少有一名家庭成员拥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5年以上(部分地区为3年)。优惠政策:家庭没有享受过其他住房优惠政策。住房面积:申请家庭的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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