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解释2018

bj03 2025-06-11 法律知识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受案范围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二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审判质效。《解释》结合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了可诉和不可诉的行为,发展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理论和实践。同时对于滥用行政诉讼权的现象,也通过实体和程序等方式进行必要规范,确保司法资源效益的最大化。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2月6日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受案范围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7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该解释共一百六十三条,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7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上榜标签:《解释》是在总结新中国行政诉讼三十多年历史成就的基础上,对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进行全面而系统的解释,实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创新。 内容导引:《解释》全文分为十三个部分,共计一百六十三条。

三、新旧行政诉讼法解释如何适用

新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实行后,旧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自然同时废止,不再适用。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该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新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实行后,旧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自然同时废止,不再适用。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该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根据以上案例,我们得知,“实体从旧,程序从新”是行政诉讼法新旧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案例中,工商登记虽然是十年前作出的,但当时的司法解释中已有最长五年起诉期限的规定,即便本案完全从旧,也已超过起诉期限。

新旧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结构比较 具体内容的变化 从具体内容上看,主要变化如下: 关于总则的变化 以“行政行为”取代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另外,本书还收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新旧条文序号对照表,便于读者查阅。

这就造成了新旧司法解释不能衔接甚至冲突条款并存的局面。 在司法实践中,地方人民法院对于如何正确适用新行政诉讼法、如何准确适用新旧司法解释还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造成了法律适用的不统一,有必要制定一部全面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四、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表示,这部司法解释是党的十九大后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又一部诉讼法的全面司法解释,将对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推动行政审判工作健康发展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2、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受案范围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为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决、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助推法治中国建设,今天(2月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4、的内容包括受案范围、管辖、诉讼参加人、证据、起诉与受理、审理与判决、执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5、法释〔2018〕1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6、2018年最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依据2018年2月6日颁布的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限是六个月内。

五、《行政诉讼法》四十六条第二款司法解释

第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为。

第六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为。

《解释》共27条,包括十个大的方面:立案登记制,起诉期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行政协议,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判决方式,有限再审以及新旧法衔接。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第一条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结合审判、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六、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1、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3、该司法解释分为受案范围、管辖、证据、起诉与受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十三个部分,共163条,是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于2015年1月1日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的一部诉讼法的全面解释。

4、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

5、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6、法释〔2015〕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七、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1、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只有二十七条,没有第八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受案范围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在《贯彻意见》实行过程中,一些同志对这条规定提出了一些质疑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根据 198年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一审期间行政机关有权改变被诉的行政行为。

4、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5、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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