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承认仲裁条款独立性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减少对仲裁权不必要的争议,亦可以反映仲裁条款用于决定合同其他条款法律后果的事实。
《规定》第1条开宗明义,规定:“本规定所称的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是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机构依据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如何理解仲裁法上的强制性和任意性规则 学者对仲裁的关注和批评经常聚焦在仲裁缺乏法治、透明度、遵守社会规范等实现司法系统公共目的的必要元素问题上。这要求立法机关在设计《仲裁法》强制性规范、仲裁机构在制定强制性规则中,特别注意。
深刻理解仲裁法的规则逻辑。仲裁法和《仲裁法解释》组成了一套完整的规则体系,有独特的内在逻辑。理解仲裁法的内在逻辑和规则特点,可以帮助我们正确适用仲裁法、正确解决仲裁协议的瑕疵问题。
可以。司法解释虽然对仲裁没有强制约束力,但是可以作为仲裁的参考。法律分析第一, 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因此,司法解释不是仲裁机构据以裁决的法律依据,不能直接适用于仲裁裁决,对仲裁机构没有强制约束力。而且,在一份仲裁裁决书中,仲裁机构不宜直接援引司法解释作为裁决依据。
经核查我国主要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几乎没有仲裁规则直接将司法解释列为裁决依据。 选择商事仲裁是商事活动中纠纷双方的意思自治行为,仲裁机构亦并非我国的司法机关,因此,司法解释并不事宜直接将其作为认定商事争议和裁决的依据。
第一,从规范依据本身的法律地位来看,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审判会议纪要,都不属于仲裁必须遵循的裁决依据。民商事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就法院系统在审判工作中,对法律适用问题所作出的解释(此处不讨论检察院的司法解释问题)。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七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八条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民商事仲裁是专门解决在市场经济中合同和其他民事纠纷的机制,起源于原始社会氏族部落首长对内部纠纷的居中公断,它作为一项制度最早为政治国家所接纳是在古希腊、古罗马时代。在雅典,人们经常聘用私人仲裁员,根据公开原则解决争议。
受理关联案件的人民法院是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由上述法院决定自行审查或者指定中级人民法院审查。
第六条 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确定交付的特定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重新仲裁是指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仲裁裁决存在一定的瑕疵,如果这些瑕疵是可以通过重新仲裁予以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间内重新仲裁。
简介:为满足广大读者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现实需要, 人民法院出版社从已出版的“理解与适用”图书中, 精选出18种在实务中仍具学习和使用价值的图书品种, 重印出版, 以飨读者。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21号文件――《关于未被续聘的仲裁员在原参加审理的案件裁决书上签名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该仲裁裁决书的批复》,1998年9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1、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56件,其中,建议制定法律的19件、修改法律的31件、编纂法典的5件、作出法律解释的1件,共涉及32个立法项目。
2、第二十七条 【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5、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中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中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规定。
该法第三条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法条内容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仲裁与司法以诉讼请求为轴线重新构建民事诉讼理论体系“诉讼标的”这一概念主要集中在第52条、第54条及第56条有所涉及,但立法没有界定其内涵及外延。学说划分为旧实体法说、诉讼法说(二分肢说、一分肢说)、新实体法说。
起诉。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九条与民诉法解释第33条有冲突时可以向法院起诉。仲裁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和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仲裁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仲裁法,仅指仲裁法典。
洪玉强称,《仲裁法》第六十三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但现行《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并无第二款,两者无法对应。
第七条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第九条 根据仲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通过提交仲裁协议而提出管辖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应当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 前款之“首次开庭”是指答辩期满后人民法院正式组织的第一次开庭审理。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是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第二款规定的是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文章由网友分享发布,并不意味本站赞同其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此文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