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是怎样规定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14修订

bj03 2026-04-19 民事法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14修订

1、前款所称“三年”、“五年”,是指被提出异议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之前的三年、五年,以及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提出驰名商标保护请求日期之前的三年、五年。

2、条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3、根据2014年7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修订)第一条为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驰名商标是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4、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第四条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

5、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规定如下所述:《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五条: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6、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为前提。第四条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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