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2、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申请书应当载明需要保全的证据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以及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等内容。
3、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4、规则描述:当事人陈述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司法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并不亲自出庭参加审判,而是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本无可厚非。
5、2019年12月,最高法院公布修改决定,首次全面地修改2002版证据规定(旧规)。施行十余年的旧规历经民诉法三次修改和民诉法解释的出台,部分规定已落后于司法审判实践。
6、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项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2、《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中关于鉴定条款新旧对照 《最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的决定》(以下称新《规定》)?2020年5?1?起施?。
3、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1日实施,迄今已近十八年。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讨论通过新的《民事证据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4、将第一百八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1〕33号) (法释〔2008〕18号进行了修改)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民事证据规定》)于2001年12月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1日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3号文件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lO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lO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2]21号 经2002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九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
1、《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还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2、第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5、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9年10月14日第177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本文简称:新民讼证据规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最高院时隔18年对民讼证据规定的首次修订。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1日实施,迄今已近十八年,审判实践中有关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适用积累了十分丰富的经验。
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自认规则】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七条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十八条?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
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 应的证据材料。
《修改决定》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二条基础上,对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第八条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修改了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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