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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机构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规范资金使用,防范经济活动风险,保障学员、家长、从业人员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道路状况、出行结构、交通流量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公共汽(电)车线路、站点及班次,必要时可开设公共汽(电)车专用道。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2部自治区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对《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2年9月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2022年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知识的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每年5月12日所在周为本省防震减灾宣传周。鼓励家庭和个人常备地震应急物品,掌握自救互救方法,降低地震灾害损失。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废止2007年3月30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6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的《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6年11月15日印发的《甘肃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16〕1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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