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

bj03 2025-06-09 工伤

一、工伤认定办法第17条内容是什么

1、特别注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如果单位没有这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法律分析: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4、《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5、工伤认定十六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故意犯罪;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6、《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48小时之内”的起算点为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包括在急救车中的急救记录。

二、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开展工伤认定调查时,可以委托具有社会公信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的组织进行,也可以吸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

第十七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即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此复。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又名《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经2012年11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

第九条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1、将第七条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2、自治区主席 陆兵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已经于2017年1月实施。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已经2016年12月21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新华社南宁2月15日电(记者 李斌)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自治区政府日前发布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

6、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制 定本办法。

四、新版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是什么

1、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5、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6、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工伤认定办法》新修订版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二十条修改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最新工伤认定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对工伤范围作出了规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六、工伤认定办法(2010修订)

第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现将《工伤认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和《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为了更加规范和科学地认定工伤,劳动保障部门不断修订和完善工伤认定办法。最新的工伤认定办法如下。 工伤认定的基本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工伤认定应以劳动者发生工伤的事实为依据,依法处理工伤认定案件。 公平公正。

特别注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上述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五十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的工伤保障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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