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bj03 2025-06-09 工伤

一、工伤保险条例33条

这是《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中的内容,其主要规定了被保险人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企事业单位终止工作合同后与从事其他职业之间的关系以及保险金的支付程序。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毫无疑问,公司不给胡某发放停工留薪期待遇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33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里的“原工资福利待遇”,指的是工资总额加福利。

二、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三条的详细内容

工伤保险第三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的发放方式和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因工负伤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如果在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后住院的,可以向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申请支付医疗费用。如果出院后需要进一步治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法表阶危自穿车货兵曾省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镇陆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永真教孙目把亮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本文目录一览: 工伤赔偿标准33条 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工伤赔偿标准33条 工伤赔偿标准 ,又称 工伤保险 待遇标准。

职工有前款第项、第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条例第三十三条内容?《工伤保险条例》33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内容如下: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主旨 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缴费义务人的规定。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什么内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就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导读:《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解读】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缴费义务人的规定。 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是工伤保险的强制性。

导读:停工留薪期满,即应上班。《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员工在发生工伤事故之后需要到医院作相关的治疗。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

第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具体规定进行赔偿。

四、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工伤规定

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原工资标准给工伤职工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版),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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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毫无疑问,公司不给胡某发放停工留薪期待遇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是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规定。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治疗和出院后休养期间。

五、工伤第三十三条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工伤,及时足额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和伤残赔偿金。 工伤第三十三条的出台,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2、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遇有特殊情况,工伤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不征收税、费。

3、职工有前款第项、第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4、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5、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工伤保险第三十三条规定内容 第三十三条 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和受理材料的准备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的规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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