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五部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鉴定伤情的级别分为三级:重伤、轻伤和轻微伤。其中重伤和轻伤又分一级、二级。“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2、轻伤二级是指各种致伤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根据人体损害鉴定标准,法医鉴定为准,一级严重一些,二级轻一些,都是诡异伤害罪的立案标准。
3、轻伤一级是指各种致伤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轻伤二级是指各种致伤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4、级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致残级划分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6、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五部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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