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300~600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300~600元;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2、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3、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用人单位雇佣童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5、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6、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1名童工,罚款1200元。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1名童工,罚款600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600元。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1名童工,罚款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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