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于年9月28日经贵院主持调解离婚,但婚内位于信州区林家洲自建房一栋(四层)房屋至今未分割,该房屋于2002年建造,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房产面积为360平方,原、被告应按50%比例进行分割,房产的第三层使用权归原告所有。
2、从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房屋的建设时间、家庭成员的构成及各自的居住情况,到建房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方面,都需要进行全面而细致的调查。作为律师,不仅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还要查阅相关证据、询问证人方式,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
3、不进行分割。若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而建造该房屋所欠债务是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则该房屋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但因建房所欠债务使用了婚后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得到房屋的一方应适当补偿房价的一部分给另一方。了解这些基本规则,有助于离婚时更公正地处理农村房屋的分割问题。
4、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分,但因为一方有过错原因分配。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的协议,离婚后正式生效,且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能以协议对抗第三人,如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债权。
5、离婚判决时对房产不予处理的情况以上表格中的情况,不能完全涵盖离婚房产分割的全部情形,仅是相对主流的裁判观点。
6、分房协议书范文篇甲方:田xx乙方:田xx乙方已经成婚,准备分家另过独立生活,为划清产权,避免争议,团结和睦,经父亲、母亲,妹妹田冬梅见证特立此分家协议书,以及父母今后赡养义务。协议书条款如下:房产分割:原有宅基地一处,建房两间三层半。
文章由网友分享发布,并不意味本站赞同其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此文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