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军婚的特殊性于,除了满足离婚条件外,若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需征得军人的同意,除非军人一方存重大过错。若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且不同意离婚,会进行调解,并调解无果后判决不准离婚。
2、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案件,案件生效后,当事人需持身份证原件及生效裁判文书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承办人核实后,向其出具离婚证明书。
3、夫妻双方若自愿离婚,需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共同前往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同时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和离婚协议书必要证件和证明材料。受理与初审:婚姻登记员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无误后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4、答: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是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二是军人证件,三是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5、省部级领导干部离婚再婚要报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认真遵照执行。按照新修订《规定》要求,要求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8项家事、6项家产共14项内容。
6、不适用婚姻法33条规定的军人离婚案件:即以下两类军人离婚案件不适用《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案件不适用《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该种情况是不能适用《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只能按离婚案件处理即按婚姻法第32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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