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中,阿志同意离婚,求阿芹返还彩礼款37万余元。经调解终返还139000元中山市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款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据说三姨到男方家把18的彩礼和三金,还有一些烟酒茶村上结婚的要求的礼全部往桌上一放。然后当着媒人的面对男方说道:彩礼、三金和当时咱过的礼都这了,你们当面清点一下,要还有什么,咱一块说清楚了,过后你走你的阳关道,我过我的独木桥,咱井水不犯河水。
3、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当地民间习俗或习惯做法,由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或其家庭的礼金及贵重物品。给付彩礼本是中国传统婚嫁习俗,如今彩礼的形式和内涵都发生着变化,彩礼被赋予太多的物质含义,早已远离其本意,甚至成为沉重的负担。婚姻本应是美好的,不应是以金钱为对价的交易。
4、方给了对方彩礼,虽然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并没有共同生活,那么,给付彩礼的一方有权要回彩礼。还有,虽然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也一起生活了,但一起生活的时间不长,且给付彩礼的一方本身经济条件不好,为了凑够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这种情况下离婚的,给付彩礼的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5、专家导读法律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离婚时彩礼和三金归谁,彩礼和三金都属于结婚时的民间习俗,而各地的民间习俗也有差别,所以彩礼和三金的归属不能一概而论。但是,像结婚后没有一起共同生活,或者婚前付彩礼造成男方家生活困难的,离婚时让女方退回彩礼。
6、结婚后离婚的,彩礼和三金具体归谁所有并无明确规定,但彩礼和三金都是男方婚前给女方的,若满足法定条件的,要求女方退回彩礼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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