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是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即便解除婚姻关系,仍应积极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孩子的抚养义务,尽心尽力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妥善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让孩子权益得到化保护。
2、2015年3月,小宇父母因感情不和,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小宇的抚养权归母亲所有,抚养费由母亲独自承担,父亲有探望小宇的权利。
3、但轮流抚养对夫妻双方提出更高的要求,父母均具有抚养子女意愿、能力和条件的情况下,如双方能协商一致,合理安排轮流抚养事宜,法院准许离婚双方轮流抚养子女。本案而言,二人的经济基础相当,也有较强烈的抚养孩子的意愿,轮流抚养更能化解双方矛盾。
4、原告小宇今年13周岁,与被告覃某系父子关系。2015年3月,小宇父母因感情不和,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小宇的抚养权归母亲所有,抚养费由母亲独自承担,父亲有探望小宇的权利。
5、虽然离婚是我提出来的,但我从未想过要放弃我的儿子。命运似乎跟我开了个残酷的玩笑。“明明,妈妈想要你的抚养权,你愿意跟妈妈一起生活吗?“我记得当时我是这样问李明的。12岁的李明沉默了很久,然后抬起头,用一种我从未见过的冷漠眼神看着我:“不,我要跟爸爸一起。“我的心瞬间碎了。
6、结婚半年后,他家人的催促下,我们不得已要了一个孩子。当时,我是麻木的。因为,我还不懂得怎样去照顾一个属于自己的孩子。自小,我没有得到过父母的爱,更别提给她什么了。刚怀孕的时候,阮珊旎回国了。她特意来贺家拜访,贺游的父母高兴得合不拢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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