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应提供必要的条件,使对方探望权得以实现。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双方相互配合保障探望权的顺利实现,有利于孩子形成健康的性格和健全的人格。
2、离婚后探望孩子时间,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应当与抚养方协商来决定。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3、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父母的一项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4、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之后,不直接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5、离婚以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除非该方父或者母的探望行为损害子女身心健康外,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不得阻止。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6、《民法典》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而关于具体的探望方式,则应当从符合子女利益原则和保障亲权实现的角度出发,根据子女的学习生活情况,不影响孩子生活规律的同时保障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探望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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