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离婚,伤害的往往是孩子。作为法官,审理此类案件时,应该保障的是孩子的权益,绝不妥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2、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承担抚养义务或完全剥夺另一方的探视权,这样的条款将被视为无效。法律认为,这种条款违背了孩子利益化的原则。抚养和探视权的问题应当以孩子的利益为出发点,而不是单凭父母的短暂恩怨。
3、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约定孩子和其中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承担孩子部分或者全部的抚养费,另一方应当约定的期限内,向对方支付抚养费;双方还约定孩子由双方轮流抚养,双方轮流和孩子共同生活,确定和孩子共同生活的时间。
4、和合家事中心此提醒,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合法正当的方式,切不能隐匿抢夺子女,这不但不利于取得子女抚养权,也对孩子的成长有消极影响。
5、婚前协议中“不要孩子”的约定属于限制生育权基本人身权利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男女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6、他有自己的作息规律,不需要我操心。我们曾达成共识:事业的起步阶段,三年内不打算要孩子。那晚的事我很快抛到了脑后,毕竟那只是平凡生活中的一个小插曲,没什么值得回味的。但我逐渐觉察到自己身体上的微妙变化。我变得爱打瞌睡。
文章由网友分享发布,并不意味本站赞同其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此文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