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小张与被告小王的同居关系;原告小张与被告小王所生之子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于年11月起每月向原告给付子女抚养费7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是自主婚姻,但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双方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曾于年4月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年5月判决均不准双方离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仍未能改善,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3、离婚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权是家庭法中的两个重要问题,涉及离婚双方的财产权益和子女的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以及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原则,旨维护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并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
4、婚姻被法院判决无效后能否上诉?今天,法官以案释法,为你解答!【哪些情形下,婚姻是无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
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6、不能。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7、民法典第1077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0婚姻双方若对离婚达成一致,则可以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
8、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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