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求婚姻法第34条解释

bj03 2025-10-24 法律知识

求婚姻法第34条解释

1、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2、形婚并不是“假结婚”形婚并不是法律概念,虽然只是形式上的婚姻,并没有婚姻的实质内容,但是就我国的立法现状来看,只要进行了婚姻登记,那么就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适用法律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相关规定。身份关系的代理形婚中的夫妻,除了婚姻关系以外,双方还存着一定的监护、代理职权。

3、《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此限。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5、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与原婚姻法的规定相比,民法典放宽了家务补偿的适用条件,使这一制度更具有操作性。

6、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免责声明

文章由网友分享发布,并不意味本站赞同其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此文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