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3、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推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本院结合审判实践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4、最高人民法院4月7日发布公告,就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司法解释拟就“假离婚”、未成年人直播打赏问题作出规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4月30日。
5、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问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6、结婚第六条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第八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
7、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的法律文件。它旨指导法官正确适用婚姻家庭编的法律规定,保障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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