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2、《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三章为家庭关系,其对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作了明确规定。法律来源于生活,这些权利义务其实就贯穿人们成立家庭、生儿育女或养子扶老的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人也对自己婚姻家庭领域的权益密切关注。
3、民法典学习之婚姻家庭编第三章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第一千零五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4、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的基本原则】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5、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6、维护平、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需要法律的强力支撑。婚姻家庭制度作为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关系到家家户户的切身利益。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编”以原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
7、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8、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三章“家庭关系”及其项下规定的具体内容来看,该章规定的各种亲属关系构成该编家庭关系的核心,该编承认的法律上的亲属形成的法律关系即为该编调整的家庭关系。换言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家庭概念的核心于成员是否存该法承认的近亲属关系。
9、这个例子中,丈夫赠与女子房子这一法律行为不是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以丈夫的赠与行为对妻子不发生法律效力。按照正常人思维,明知丈夫为了情人赠与房子的法律行为肯定是没有经过妻子同意的,所以女子不是善意相对人。综上,女子最终得不到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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