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现状_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

bj03 2025-10-23 法律知识

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

1、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2、《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3、夫妻依据《婚姻法》第4条签订忠诚协议,目的于维护婚姻的稳定。司法实践中由于忠诚协议的效力立法者未能明确,所以无过错方能否依据忠诚协议获得救济的问题还是没有解决。

4、分居,顾名思义,是指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选择分开居住。乍看之下,这一概念似乎直观易懂。现实中不少人以分居为由诉请离婚时,却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究其原因,他们往往只关注了分居这一表面现象,忽视了其中蕴含的法律内涵。

5、24条的主要问题,从法理上说,当然就是王礼仁、马贤兴为代表的一批司法实务专家和以李明舜、薛宁兰为代表的一批法学研究学者,掰开揉碎说过无数遍的“三大错误”:以“婚姻关系”作为债务推定的根据或基础错误,无条件保护债权人的立法目的和范围错误,举证责任分配错误。

6、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内容:“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7、法律分析: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内容: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8、他们称自己是“24条受害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以二十四条裁决,他们需为前夫(前妻)的举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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