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2、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3、“其内容是以往同类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或者不曾明确规定,或者虽有所规定但取舍有所不同的。”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厦门大学教授蒋月告诉界面新闻,针对司法实践中的20类婚姻家庭争议的热点难点问题,该征求意见稿作出具体规定,可操作性强。
4、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5、”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理事谭芳曾参与民法典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的相关论证,她解释,婚姻关系和同居关系是两种不同的关系,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婚姻关系中,双方财产原则上是“共同财产制”;而同居关系更倾向于“分别财产制”。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条的建议”的答复》:“夫妻一方举债的情形现实生活中非常复杂,实践中不仅存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给其配偶造成损害的情况,也存夫妻合谋以离婚为手段,将共同财产分配给一方,将债务分给另一方,借以达到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目的的情形。
7、最高法对“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作出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8、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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