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闹矛盾分手不能和好,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及以及还房贷、装修、购买家具家电的钱,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2、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共同生活。此种情形原则上是支持彩礼返还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确已共同生活。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可以根据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决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这也是客观、公平地维护女方的合法权益。
3、离婚后,因为返还彩礼的问题发生纠纷,董某起诉到法院。主张要求朱某返还彩礼106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彩礼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时一方依据习向另一方给付的钱物。关于案涉款项的性质,不管是已经明确著名为彩礼的80万元的款项,还是备注为“五金”的26万元,都是认知中的彩礼的范畴,都应认定为彩礼。
4、为此,《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均明确彩礼返还时要考虑嫁妆情况,即应当扣减已经共同消费或已经添附到男方财产上的嫁妆数额。
5、本案中,彩礼的给付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最后没能结婚,要根据婚前同居、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以及生育子女状况来决定返还比例。两个人目前生活时间不久,所以返还大部分金额(30万)合理范围内。但是已经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男方再网暴女方,利用舆论压制对方的行为明显不妥,构成侵权。
6、非婚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另一方对该收入没有贡献的,原则上归本人所有;双方非婚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可证明属于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资额比例分享权利;无法证明共有情况的,视为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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