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老人让女儿继承房产,妻子永久居住,法院判决老人立遗嘱其房屋所有权归女儿,但房屋使用权给其再婚妻子供永久居住。老人去世后,其女儿和妻子请求分割房屋份额。记者2日从北京一中院获悉,最终法院判决老人再婚妻子对涉案房屋享有民法典意义上的居住权。
2、所有权人不得随意收回其财产,不得妨碍居住权人行使合法权益。当居住权与所有权发生冲突时,满足一定条件下,居住权可以对抗所有权。居住权人只对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明确排除居住权人享有收益权’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且未经所有权人允许不得转让和继承,再次体现了立法对于居住权保障弱势群体的功能定位。
3、这个案子中,冯阿姨和金老伯系再婚夫妻,金老伯名下的唯一房产将来是由女儿继承的,毕竟继女和继母不同于亲生母女的关系,所以公证员从法律的角度对冯阿姨的情况进行分析,认为出具居住权协议书公证比较适合,凭着公证过的居住权协议书可以去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登记,于保障冯阿姨的权利。
4、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无偿设立,但也可以是有偿的,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为老伴设立该房屋的居住权,老伴就可以对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实现老有所居,安享晚年。
5、再婚夫妻也是合法夫妻,妻子也可以继承丈夫的合法财产,继女无权不让继母居住。建议可以优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6、即使没有进行居住权登记,黄女士依然从继承开始的时候拥有居住权。法院认定黄女士对房产享有居住权,小庄需要配合其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浙库有话说再婚家庭往往要面临情感、财产多方面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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