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内容

bj03 2025-10-02 法律知识

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内容

1、根据这份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从事赌博、吸毒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5、《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19号)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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