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求有履行能力的罪犯必须履行完后方可减刑、假释;确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的,不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不予减刑、假释;确无履行能力的,不影响对其悔改表现的认定。
2、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不予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除法律规定情形外,不予减刑、假释。罪犯确无履行能力的,不影响对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罪犯因重大立功减刑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不。
3、减刑、假释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不需要交钱,也不需要交押金。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
4、依照《减刑、假释规定》第28条的规定,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年;对一次减去1年以上有期徒刑后,决定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年6个月。罪犯减刑后余刑不足2年,决定假释的,可以适当缩短间隔时间。根据刑法第81条规定,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5、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应当间隔二年以上。第五条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刑时可以不受上述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第六条对本规定所指贪污贿赂罪犯适用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第七条本规定自年6月1日起施行。
6、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减刑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具体落实到监狱服刑的人员,有什么要求呢?认罪悔罪,没有申诉上诉行为,不认罪悔罪或有上诉行为的,不能减刑假释。
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已于2014年4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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