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些合同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纠纷时也应适用本解释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一是有关登记对抗的规则;二是有关担保物权的顺位规则;三是有关担保物权的实现规则;四是关于价款优先权有关担保制度。
2、本次起草的“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就是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期制定的7个司法解释中的一部,制定过程中秉承了传承与发展相统一的基本理念。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和具有担保功能的其他合同。这些担保方式均须依照法律规定订立担保合同,作为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亦无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4、担保法全文及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第一章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第二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5、条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适用范围的规定。
6、民法典司法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已1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对担保的从属性、?保证人范围、保证方式的认定内容进行了明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一条?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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