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2、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条文释义】《民法典》本条规定的第一款规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3、律师简介姚铮,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后即从事律师行业。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团队年处理案件百余起,负责多起疑难案件的攻坚,主要致力于知识产权,劳动争议民商事诉讼及其他非诉讼业务。
4、第368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371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为解决特殊群体生活居住的需要,《民法典》增加了居住权制度,以保障弱势群体的住房需求,推动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完善。
5、民法典第321条第一款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天然孳息是指按照物的自然规律和自然属性而产生的收益,树结出的果实、动物生下的幼崽。
6、《民法典》第1165条基本沿用上述规定,明确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条款,但第1款规定中增加了“造成损害的”这一表述,以损害作为承担责任的必备要件之一,强调了过错责任原则必须造成损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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