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是这一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研,多次召开专家学者、政府部门、企业、消费者代表以及法院系统座谈会,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本解释。《解释》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有力举措。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正确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
3、节申请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
5、破产法司法解释全文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全文】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范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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