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工程司法解释一的内容: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项的规定,认定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2、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3、本条的该款的第一项与原司法解释的第一条的规定基本一致,略微有调整的是将“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调整为“建筑业企业资质”,主要是为了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保持一致。
4、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5、以下法条解读内容归纳、整理、摘录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若要查看完整内容,请自行购买书籍。
6、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主要内容分类合同效力问题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关于“合同效力问题”的规定包括第1-7条。
7、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答:民法典新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民法典对现代社会环境问题作出的时代回应。《解释》的出台,旨准确理解和切实实施民法典这一新增规定,对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具有重要作用。一是贯彻最严密法治观。刚才谈到,生态环境领域存违法成本低的突出问题。
9、相关司法文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关于建工解释第二十四条有如下解释:“这里的‘当事人’是指同一建设工程的发包人与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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