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认定“鸟苏”构成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南京中院一审支持了新疆乌苏啤酒公司的诉讼请求。有关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此案二审主审法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唐静分析,被诉侵权“鸟苏”啤酒使用的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乌苏”相比较,两者极为近似,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2、商标权民事保护既涉及到切实保护商标权人利益,又涉及到国家发展战略。加强商标权民事保护应当秉持强保护的公正立场,落实好以下基本原则。
3、结合涉案侵权行为使王某遭受的实际损失,综合考虑涉诉商标的知名度、某烧烤店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侵权范围、侵权后果及王某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支出,经爱辉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某烧烤店立即停止了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对王某作出相应赔偿,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4、——上诉人谢某榛因与被上诉人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裁判要旨知识产权民事、刑事的证明标准不同,相同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刑事案件中由于存合理怀疑,按照无罪推定原则,被认定无罪。民事案件中由于采用优势证据规则,综合案件其他情况,仍然可以认定构成侵犯知识产权。
5、当你的商标经过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考验”,接下来就迈入一个新的阶段——初步审定并公告。此期间,商标有3个月的公告期,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也就意味着,你的商标要接受大众的“审查”,商标异议就发生这个阶段,对该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这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6、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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